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4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十四楼第9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8人,陈永坚、韩德宏、张小东、肖民、黄维义、何汉明、李巍董事因公务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刘钊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2人及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4、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时秋芳、贾环安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