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先生:我在2004年和前女友共同买了一个房子,当时每人出了一半首期款,后面的装修和月供都是我付的。后来分手了我把首期款还给了前女友并做了律师公证,前女友也做了全权委托公证给中介卖房子,但公证期在今年7月份就要过期了,女朋友也在外地不愿过来配合。现在市场不好,我要是直接卖了就卖少了价钱,而且还要交不少税费。但是让女友赠与给我,之后再卖又怎样呢?
黄金楼市: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霍静认为,如果要赠与,那么一般要双方到公证处一起办理赠与公证,当然如果有委托也是可以的。不过一般的全权公证委托不会包括赠与,所以只能让他前女友办理,而前女友不配合,这就比较麻烦。虽然赠与时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但赠与后再出售的话要全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一般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