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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一座年轻的移民城市,居民婚姻中少了一些亲情、友情等稳定婚姻关系的因素。同时,深圳涉外(包括涉港、澳、台)婚姻比较多,无论是结婚或离婚,涉外婚姻的法律关系都相对复杂,因此,律师提供专业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是本所的传统业务,也是本所重要的业务之一。本部的成立,旨在帮助当事人理智、合法地解决婚姻关系和家庭纠纷中可能面临和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并最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将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感情成本降低到最低。 本部由十多名擅长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组成。多年来,本部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婚姻调解中,他们运用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精妙的调解技巧,挽救了大量濒临破裂的婚姻和家庭,也使众多纠纷化解于诉讼之前。在婚姻诉讼中,他们凭借合法有效的取证方法、娴熟的诉讼技巧和独特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部律师还积极参与公益普法活动,多次应邀到各市区妇联、司法所、街道办举办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获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离婚纠纷律师电话:138 2313 1153 部门网站:http://www.ghhyjc.com
婚姻家庭常见问题
Common problems
律师的作用
The role of lawyers
婚姻家庭部律师
婚姻家庭部国晖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离婚的!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5月1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xx大厦xx房。 被告杨某,女,1981年9月1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xx大厦xx房。 原告诉称:原、被告为高中同学,双方于2004年11月9日在湖北省洪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大女儿2007年11月5日出生,小女儿2017年5月22日出生。现因一些无法明说的原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在经历了长期的精神折磨后,理性的作出了此选择。原告承诺,虽原、被告夫妻缘份已尽,但毕竟两人共同养育了两个孩子,彼此还可以做朋友,还是亲人。两人分开后,原告一定会经常去看孩子,并在原告能力范围内,在经济上给孩子和被告充分的保障,尽力让孩子享有完整的爱。望贵院支持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虽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并签订离婚调解协议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43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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