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部
婚姻家庭部介绍点击查看更多
深圳是一座年轻的移民城市,居民婚姻中少了一些亲情、友情等稳定婚姻关系的因素。同时,深圳涉外(包括涉港、澳、台)婚姻比较多,无论是结婚或离婚,涉外婚姻的法律关系都相对复杂,因此,律师提供专业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是本所的传统业务,也是本所重要的业务之一。本部的成立,旨在帮助当事人理智、合法地解决婚姻关系和家庭纠纷中可能面临和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并最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将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感情成本降低到最低。 本部由十多名擅长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组成。多年来,本部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婚姻调解中,他们运用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精妙的调解技巧,挽救了大量濒临破裂的婚姻和家庭,也使众多纠纷化解于诉讼之前。在婚姻诉讼中,他们凭借合法有效的取证方法、娴熟的诉讼技巧和独特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部律师还积极参与公益普法活动,多次应邀到各市区妇联、司法所、街道办举办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获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离婚纠纷律师电话:138 2313 1153 部门网站:http://www.ghhyjc.com
婚姻家庭常见问题
Common problems
律师的作用
The role of lawyers
婚姻家庭部律师
婚姻家庭部国晖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法院不准许离婚!
【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1月23日生,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xx花园xx房。 被告叶某某,女,1982年9月26日生,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xx花园xx房。 原告诉称:双方于2007年7月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31日双方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4月22日婚生子陈小某于深圳出生。2015年7月因家庭矛盾被告将小孩带离深圳且隐瞒实际住所,拒绝与原告见面。原告多次以不同方式与被告沟通无果,后聘请律师与之沟通说理,但被告仍不给予沟通机会,且坚决不同意回深圳与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的野蛮做法严重伤害了原告及原告家人的感情,被告的行为也证明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无法调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 小孩出生后一直与原告及原告家人居住在深圳龙岗南岭的家中,受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与原告家人感情很深,生活习惯上严重依赖原告家人。另外,深圳龙岗南岭的居所为原告自有住房,且原告的文化教育程度较高,经济条件相对优越,能够在深圳为小孩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较好的教育机会。而被告及其家庭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照顾好小孩。原告认为小孩由原告抚养才有利于小孩成长与教育。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陈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直至陈小某年满十八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主张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足以 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目前尚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尚不够充分,故不准许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001号档案编写】
婚姻家庭部合作客户/Cooperative custom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