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女,1984年10月1日生,户籍地:陕西省城固县民主街xx号。
被告:韩某,男,1983年2月22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上横朗新村xx栋xx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2月7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15日生育一儿子即韩某某。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三观认识差别太大,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双方性格完全不合,婚后感情淡薄,未建立牢固夫妻感情。且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出言辱骂,甚至实施暴力,被告近一年来性格暴躁,对儿子不问不顾,暴力教育。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特诉至贵院,请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韩某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3、判令依法分割位于惠州市惠阳区xx路xx幢xx层xx号的房产;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中,原告吴某于2018年12月5日申请撤诉。2018年12月10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吴某自愿撤诉,愿意庭外和解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法院可予以准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55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