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5月1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xx大厦xx房。
被告杨某,女,1981年9月1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xx大厦xx房。
原告诉称:原、被告为高中同学,双方于2004年11月9日在湖北省洪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大女儿2007年11月5日出生,小女儿2017年5月22日出生。现因一些无法明说的原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在经历了长期的精神折磨后,理性的作出了此选择。原告承诺,虽原、被告夫妻缘份已尽,但毕竟两人共同养育了两个孩子,彼此还可以做朋友,还是亲人。两人分开后,原告一定会经常去看孩子,并在原告能力范围内,在经济上给孩子和被告充分的保障,尽力让孩子享有完整的爱。望贵院支持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虽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并签订离婚调解协议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43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