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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业务中,律师要有非常扎实的刑事法律理论基础,缜密的办案思路,娴熟的辩护技巧,出色的应变能力,才能很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诉讼活动。同时,律师也要有不畏艰难、不惧压力的坚韧品格,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业务是本所重点的业务和强项业务,也是本所的品牌业务之一。 本部聚集了一批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和出色实务能力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并聘请了曾在司法界和法学界长期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刑法专家担任顾问,强强联手同组成了一支通晓刑事法律、拥有精湛刑辩技能、作风过硬的刑事律师团队。 发挥整体实力为当事人提供刑事法律服务是本所的特色和优势。为了确保办案质量,本部律师所受理的刑事案件,均由本部的资深律师共同讨论后,制定最为科学和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则由刑法专家论证后实施,因此,任何一个当事人在本所都能获得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 多年来,本部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他们出色的辩护技能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他们敢于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顽强工作作风,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不起诉处理或无罪、减轻、从轻处理的成功案例不在少数,获得了当事人的普遍赞誉。。 刑者,辨善恶,分是非。国晖律师将一如既往地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
刑事诉讼常见问题
Common problems
律师的作用
The role of lawyers
刑事诉讼部律师
刑事诉讼部国晖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被告人已补缴偷逃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从轻处罚!
【案 由】逃脱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深圳市xx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登记地:深圳市南头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东南角海岸xx公寓xx座。法定代表人:黎某,实际控制人樊某某。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3年5月1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xx栋xx室。因逃脱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深圳市xx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于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与智x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称智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销售合同》,开展智能学生卡系统的开发和供货。在完成系统开发和供货后,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6月18日期间,xx公司通过法人黎某个人银行账户先后收取智享公司合计人民币,330000元合同款,xx公司未按规定对此项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偷逃税款共64669.08元,占深圳市xx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应纳税款总额85982.56元的75. 2%。针对xx公司偷逃税款的行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决定,要求xx公司补缴偷逃的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并于2016年9月12日在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公告送达。立案前,xx公司未补缴应纳的税款,未缴纳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被告人樊某某系xx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经手和负责xx公司与智x公司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智能学生卡系统的开发、供货及收款业务。2017年12月22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到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补缴了xx公司偷逃的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被告单位深圳市xx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樊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 1、本案涉案金额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樊某某系初犯、偶犯,无意触碰法律,案发后已足额补缴所欠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xx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樊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单位深圳市xx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但国晖律师从被告单位、被告人具有坦白、已补缴偷逃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从轻处罚情节进行辩论。再加之被告人樊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后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49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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