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聚众斗殴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被不起诉人肖某,男,1987年6月27日生,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xx街xx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逮捕。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13日0时30分许,周永某、邱元某、彭楚某、舒继某(均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周永某一方)及其朋友等六人在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凤凰街道xxKTV乘坐电梯至二楼时,被害人舒拥某及被不起诉人肖某等五人进电梯。因电梯是否超载问题,被害人舒拥某与周永某一方发生口角,期间周永某、邱元某多次手指着舒拥某等人进行挑衅。当电梯到达一楼开门时,被不起诉人肖某退出电梯,被害人舒拥某则与周永某一方冲突升级为打斗。金某、傅某(均另案处理)随后赶到电梯口加入周永某一方对被害人舒拥某拳打脚踢,直至其无力反抗。
殴打致被害人舒拥某无力反抗之后,周永某、邱元某、彭楚某、傅某、金某、舒继某迅速离开现场到停车场准备开车离开。为拦截对方不让其逃跑并讨要说法,被不起诉人肖某以及闻讯而来的深圳市xx金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其他员工遂赶至停车场将彭楚某、周永某车辆拦下,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周永某等人随即找来工具持械殴打现场怡化公司员工,被不起诉人肖某见状即跑离现场。后公安民警赶到停车场进行制止,被害人舒拥某被送往至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14日上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舒拥某符合头面部外伤后诱发病变的脑血管破裂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xx公司三名员工身体损伤为轻微伤;傅某身体损伤为轻微伤。
辩护人称:被不起诉人肖某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建议不起诉处理。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肖某是否需要公诉?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查院决定如下:
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肖某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法可以不起诉,故采纳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决定不予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4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