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走私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8月29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住址地:香港上水古洞村xx区xx号。因嫌疑犯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系短期多次往返旅客。2017年5月16日,张某某携带瓶装止咳水2瓶(120ml/瓶,共计240m1)经文锦渡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止咳水均检出可待因成分。2018年10月9日,张某某从文锦渡口岸入境时被文锦渡边防检查站抓获并移送侦查机关。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张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故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54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