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成都xx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7月签订《管型母线合同》,购买原告的产品。原告已完整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公司一直拖欠货款,截止至2016年4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2958.4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462958.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718. 8元(该金额暂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以2016年4月14日为计算起点,央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管型母线合同》、企业询证函、催款函、传真回复、法律函、《关于法律函的回复》、通话记录等证据。庭审中,原告自认在其催款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现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为432958. 40元。
被告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拖欠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成都xx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2958.40元及违约金(以432958.4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4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从原告提交的企业询证函、催款函、传真回复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确拖欠原告货款。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供货、送货义务,被告也应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现有证据怎么被告未及时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其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08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