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系深圳市宝安区xx装饰材料行业主),男,1985年10月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区代管户。
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10月23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xx花园xx栋。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生意上的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木材等原材料。2008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注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共计人民币172911 元。被告于2009年5月19日还款人民币3000元,剩余款项被告至今仍拒不归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人民币142911 元没有还清。现原告迫于无奈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42911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应该偿还原告欠款多少?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确认尚欠原告周某某材料款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于2013年1月30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周某某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79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789.50元(此款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2013年1月30日之前迳付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以及利息,提交了欠条、收条、收款收据等为证。最后,双方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MS18-9059-1374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