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应当选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张某,女,1972年1月2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曹某,粤Z XXXX 港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粤Z XXXX 港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Z XXXX 港号车保险人。
2014年12月22日18时56分许,被告一曹某驾驶粤Z XXXX 港号车行驶至南山区滨海科苑立交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由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28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
2015年5月4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张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93979.1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月13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358号判决: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赔偿款人民币239779.81元;
二、被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赔偿款人民币11766.5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受害人因车祸致残的,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可以向赔偿义务人如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主张各赔偿项目的损失。
另外,受害人为农村户口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积极在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上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因车祸构成了2个9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讼索赔,准确锁定赔偿义务人,积极收集其符合“农转城”条件的证据,主张各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获赔了251546.31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