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的案件中,当受害主体为老人时,为了保障日后的后续治疗,老人更适宜在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索赔事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女,1935年5月2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彭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保险人。
2013年7月26日13时许,被告一彭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陂头肚村路段倒车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治疗,共住院32日。被告保险公司共计垫付了医疗费36033元。2014年1月2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陈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42867.5元。
【案件结果】
2014年9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09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陈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40397.9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赔偿款人民币40397.9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事发时受害人年龄为79岁,且构成了10级伤残,由于年龄较大,身体机制没有年轻人好,发生后遗症、并发症的几率较高,为保障日后可以二次诉讼主张后续治疗费,在国晖律师的分析下,受害人陈某选择了诉讼索赔。
最后,从受害人陈某主张的赔偿额42867.5元与实际获赔的赔偿额40397.9元来看,受害人陈某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