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幼儿因车祸导致伤残的,由于年纪尚小,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选择处理方式时应考虑到日后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日后可能引发后遗症的问题,谨慎选择索赔方式。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彭某,男,2014年10月24日生,城镇户口。
法定代理人:彭父,系受害人彭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雷某,系受害人彭某的母亲。
被告一:李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李甲,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罗湖营销服务部,粤B XXXXX号车交强险、商业险保险人。
被告四: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交强险、商业险保险人。
2015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一李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坂田坂雪岗大道石背路口时,车头与行人刘某、原告彭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行人刘某、原告彭某受伤。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李某不按规定保护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彭某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9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后继续卧床休息,加强营养,建议陪护一人(母亲全休陪护),不少于3个月。
2015年6月8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彭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9703.53元。
【案件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各方确认本案以人民币113530.6元调解结案,上述款项被告四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 若被告四按时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被告各方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原告不得就该事故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若被告四未按时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未清偿的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四承担清偿责任。
【国晖点评】
本案是幼儿车祸致残的交通事故案件。本案中,彭某遭遇车祸损害时未满1周岁,由于年龄太小,无法判断日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并发症等因素,因此更适宜通过诉讼索赔。
通过诉讼索赔,一方面,可以保障受害人彭某目前的事故损失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受害人日后出现后遗症需要后续治疗时诉讼索赔的权利。
本案中,彭某父母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选择诉讼索赔,主张事故损失129703.53元,最终经法院调解,获赔了113530.6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