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
一、什么是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国家主管专利的机关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者利用专利,并颁发该专利的强制许可证。 巴黎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强制许可是相对于自愿许可而言的,是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国家和民众利益,在违反专利权人意愿的情况下强制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 我国规定的强制许可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不易找到同类可以代替的技术解决方案要,而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同意实施时,其他人不难设计出其他式样,所以没必要采取强制手段。 二、强制许可的种类 1.请求实施而未取得同意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构成这种强制许可的条件如下: ①提出这种强制许可的是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②必须是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以后; ③请求强制许可的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条件,申请单位在技术、资金、设备及人员等方面有能力实施该项发明创造; ④申请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但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获得许可。 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采取的强制许可 如战争期间、遇到某种灾害或疾病流行时,国家、人民急需某种专利产品或使用某种专利方法,而专利权人又不愿意实施,也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许可证合同,这时专利局可对其专利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是指两个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从属关系,不实施前一个专利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后一个专利就无法实施。 后一个专利权人要实施其专利,最好的办法是与前一个专利权人签订许可证合同,使后一专利权人获得实施前一专利的许可。但是,如果前一专利权人不同意后一专利权人实施他的发明创造,就阻止了后一专利的实施。一般情况下,后一专利比前一专利技术上先进,否则不会取得专利权。从这个角度讲,前一专利权人又阻止了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解决此问题的惟一办法是允许后一专利权人取得对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为此,《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依据上述规定,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两项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从属关系,后一专利的实施依赖前一专利的实施; ②后一专利是比前一专利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③申请强制许可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前一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两个专利权人中,首先申请强制许可的只能是后一个专利权人,但是如果后一个专利权人获得了实施前一个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保持利益平衡,专利局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强制许可申请的审批 1.审批机关 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大体分为两类。一种是把审批强制许可的权限交给行政机关,多数交给专利局行使;一种是交给法院。我国是交给专利局。专权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如下: ①向专利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请求书中应附有申请人未能以合理条件获得许可实施的证明和申请人具备实施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 ②专利局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时间内陈述意见; ③专利局做出决定;(如果专利权人没有正当理由驳回申请,专利局又认为申请人具备实施条件,可以做出强制许可的决定;反之,做出不准予强制许可的决定。) ④专利局对做出的强制许可决定进行登记、公告。 四、取得实施强制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1.没有独占实施权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权限制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也无权限制专利权人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没有实施许可权,禁止强制许可受益人与其他人签订分许可合同。 2.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时应当依据强制许可理由规定实施范围和时间,并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为供应国内市场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有关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使用。所以只能在专利局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强制许可,而且当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或不再发生时,专利局可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过审查,终止强制许可。 3.支付使用费 强制许可也是有偿的,受益人要付给专利权人使用费。费用多少由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商定,标准参照一般许可合同,协商不成由专利局裁决。专利权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