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许可
《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此款办理。 对上述规定详细说明如下。 一、计划实施的条件 计划实施的条件如下: ①计划实施限于中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个人所有的专利,不能对外国人的专利进行计划实施; ②计划实施的对象只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在计划实施范围内; ③计划实施专利必须是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一般发明专利不在计划实施范围内。 二、审批机关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实施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个人的发明专利的计划许可。 实施单位应按规定交专利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