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用尽以后的使用或销售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以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权。此系国际上通行的“专利权用尽”原则。该原则将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销售的专有权限制在产品制造、进口后第一次销售环节上。该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再销售时,专利权人不再享有控制权。无论何人销售、使用专利产品,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该原则是为了保证商品自由流通。 二、先用权的利用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先使用人的这种权利称为先使用权。对于一项发明创造,发明人有时为了保密或其他原因没申请专利,但正积极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恰好这时别人以相同的技术先申请并取得了专利权,这种情况下允许没申请的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 先用权保护了先使用人就一项发明创造进行的工业投资,不至于因为该项发明创造后来被别人取得专利而全部落空。 先用人要获得先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先使用人必须证明其发明创造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自己独立完成的,没有从专利申请人那里获得任何该发明创造的情报、资料; ②先使用人在他人申请日前已在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为制造、使用做好准备,如建筑了厂房、购置了机器等; ③先使用人继续制造、使用只能在原有范围内进行,产量不得超过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时原有设备可能达到的生产能力。 先使用人无权许可他人使用。 三、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此项规定是为了利于国际交通的发展。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外国运输工具使用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临时过境,即暂时的或短期的过境,包括定期的和不定期的; ②运输工具自身的需要,是运输工具自身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自身需要以外的利用属于侵权; ③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所属国在该问题上必须同中国签订有协议或有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原则。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种使用是非营利性的,是一种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利用专利的单一行为。 此外,《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最后一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即对善意使用或销售行为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合理的,因为行为人如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就说明全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因此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注意,这种“善意使用或销售行为”和上述四种行为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上述四种行为都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