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受害人如何举证?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一旦认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应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表现为过错方对受害方长期的,习惯性的实施暴力行为;
第二、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相对的严重性,一般都给受害方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
在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应主动收集证据,证明过错方的家庭暴力行为:
①应及时报警:若遭受家庭暴力,要及时报警,派出所留存的报警记录、询问笔录都将是日后的重要证据;
②抛开“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家庭生活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因此,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吵架、小矛盾一般都由家庭成员自己解决,不愿意让外人知道。但是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夫妻争执,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方要勇敢地站出来,向自己的请朋好友、邻居、居委会及时求助,让他们到现场或事后向他们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这能帮助受害人日后获得重要的证人证言。
③及时就医、验伤、鉴定:身体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在第一时间去正规医院,并注意保留病例、验伤报告、伤残鉴定等。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因家庭暴力致使受害方身体遭受极大伤害甚者致残、死亡的,那么,行为人就触犯了刑法,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或者公诉机关通过公诉追究家庭暴力实施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