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针对“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受害方如何举证?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对此的举证当事人可参照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过错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那么,对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受害方如何举证?
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节。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节。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由上述规定可见,在过错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受害人应采取以下措施收集证据材料:
①及时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求助,届时这些部门将会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由此形成的一些文字记录、情况说明等对于过错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将是重要的证据,
②受害方遭受遗弃、虐待后及时就医的医疗单位的病历、治疗记录等都是一个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