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一、专利侵权处理机关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专利管理机关 专利管理机关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时,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 专利管理机关应有一批训练有素、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人员,对处理专利纠纷应有效高的效率。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程序应比较简单,受理费应较低。 2.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作为第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还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辖区内的专利侵权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不以专利机关处理结果为前提。专利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选择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还是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地域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规定: ①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诉讼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在审结专利侵权纠纷后,可以根据侵权的不同情节做出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判决。 向法院起诉处理侵权纠纷程序比较复杂,耗时多,费用大,但法院判决有强制作用。 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专利侵权应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停止侵权一般是在通过专利管理机关调查或法院审理确认专利侵权以后采取的措施。如专利管理关系、法院可令其停止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等,目的是为了遏制侵权人正在进行的或可能继续进行的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扩大。利害关系人还可以请求采取预防措施,如拆除侵权用的生产设备,设置已经生产出来的专利产品。 此外,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权的措施。 2.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有权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与确定,可采用三种方式: ①以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额作为赔偿额,若权利人计算实际损失额,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②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到的利益数额作为赔偿额; ③参照专利许可费倍数合理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采取第一、第二种方式难以计算时,可采用第三种方式。 损失赔偿是保护专利权最重要的手段,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和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3.消除影响 由于侵权而使专利权人信誉受损(如伪造的专利产品质量低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时,专利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采取适当方式恢复专利权人的信誉。最常用的方法是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启事。 三、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 产品专利侵权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作为原告控告他人侵权,就必须拿出他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使用专利产品的证据。但是对于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侵权,应将举证责任颠倒过来,由被告即侵权人提供产品不是用专利方法而用其他方法制造的证明。《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说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把方法侵权的举证责任倒过来。这是因为被侵权者要拿出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被侵权的证明太困难;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四、专利侵权及违反专利法的刑事责任 有的专利侵权不仅涉及专利权人的财产权,而且涉及公共利益,使公众上当受骗和影响正常经济秩序。因此,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有些行为违反专利法,触犯了刑律,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规定了对三种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1.假冒他人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与专利产品类似的商品或者包装上加上他人专利标志和专利号,冒充他人专利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对这种行为,一般情况按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处理,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泄露国家机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不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并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徇私舞弊 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专利局或者有前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利局工作人员及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指在受理审批专利申请的工作中,或者在处理专利纠纷工作中,明知是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而授予专利权,或者明知是符合专利权的条件而驳回申请,或者剽窃申请人的技术,改头换面以化名申请专利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