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世界各国一般都以权利要求为依据。但如何以权利要求为依据,各国做法不同。 1.界定保护范围的原则 1)周边限定原则 依据这种原则,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严格地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范围。 2)中心限定原则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但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是以权利要求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及说明书和图纸,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3)折衷原则 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权利要求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此规定的意思是,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确定,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的文字解释。这个原则公正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也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2.我国关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采取折衷原则。《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样,不是以权利要求的严格字面含义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而可以给专利权人公正的保护。另一方面,既然是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就是说确定保护范围时不能脱离权利要求。凡是权利要求书中没记载的内容,不在保护范围之内。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只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而不能根据说明书和附图扩大保护范围,侵害公众利益。 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方法 在具体判断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时,为了便于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可以把实施行为和专利技术内容各自分成若干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分析: ①如果实施行为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侵权成立。此时,实施行为的技术特征全部落在专利技术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 ②实施行为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技术特征,侵权成立。实施行为在专利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技术特征,但实施行为使用了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侵犯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③实施行为的技术特征少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侵权不成立。 ④实施行为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有的相同、有的有差异。若差异之处属于“等效技术特征”,则侵权成立;若差异之处并非“等效技术特征”,则侵权不成立。等效技术是指两种技术特征本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推断出某两项技术特征彼此替换以后所产生效果相同。如在特定技术主题中,“传送皮带”与“齿轮”、“螺钉”与“铆钉”可以看成等效技术特征。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没有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所以专利权的保护不能以权利要求的内容决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