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许可使用的概念
着作权的许可使用指着作权人许可他人在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以一定方式利用作品的法律行为。着作权的许可使用是一种“授权使用”,实际上是着作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是着作权的临时性转移。一般说来,着作权是法律授予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潜在的经济利益,只有在作品被公众利用时,才得以实现。它是一种期待权。在通常情况下,作者都是通过授权的方式许可他人以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使用作品,使自己享的财产权得以实现。对此,我国《着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着作财产权,并可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二、着作权许可使用的法律特征
着作权许可使用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点:①着作权的许可使用必须由着作权人亲自授权;②着作权许可使用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③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具有局限性;(一般说来,着作权人只就某项使用权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因授权所取得的权得是有限的。)④一般情况下,着作权许可使用应当通过订立书面合同进行。
着作权许可使用的多样性即着作权人可以将一部作品进行不同的授权使用,如既可授权他人用复制、发行的方式使用作品,也可授权他人以表演、播放的方式使用作品。复杂性指就同一利用方式,着作权人既可以授予一个使用者以专有使用权,也可以以非专有的方式同时授予不同的使用者。
三、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协议,是指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就着作权的部分权能,许可作品使用人使用而着作权人取得报酬的协议。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是双务、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
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同时还有特殊规定。对此,我国《着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中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常见的着作权使用合同有以下几种:一是出版合同,是着作权人同图书出版者订立的关于出版作品的协议;二是表演合同,是指着作权人与演出者之间签订的由着作权人将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演出者,演出者付给着作权人一定报酬的协议;三是录制合同,是着作权人与录音录像制作者之间关于制作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协议。
根据使用作品方式的不同,还有改编合同、翻译合同、播放合同、发行合同等。另外按照着作权人授权使用范围不同,有专有使用合同和非专有使用合同之分。其中,专有使用合同是指被许可人享有专有使用权的合同。这种合同中,被许可人有排除包括着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再行使该项被许可使用权的权利。而在非专有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享有的只是非专有使用权。因此,无权禁止着作权人自己行使该被许可的使用权,亦无权禁止着作权人再许可第三人行使该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