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设立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是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惩罚手段,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方法。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行为主体妨害民事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司法解释,在执行程序中实施的妨害执行行为,也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种: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3.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有:其一,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者擅自解冻的;其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其三,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5.妨害执行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等。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以下5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三)责令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四)罚款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除上述强制措施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一)拘传的适用 采取拘传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庭。(二)训诫的适用 适用训诫措施,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制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责令妨害者立即改正。训诫的内容应当记入庭审笔录。(三)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作出责令退出法庭的决定后,行为人应当主动退出法庭,否则,司法警察可以令其退出法庭。(四)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罚款和拘留是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涉及行为人的经济利益和人身自由,因而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适用程序。 罚款和拘留只能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人民法院决定罚款和拘留,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将此决定书正式通知或者出示给行为人。当事人对罚款或者拘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同时,对于被拘留人在拘留后承认并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对于由于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办理:第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第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第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的第1项至第5项和第106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