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概述民事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民事诉讼法》第107条)。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起诉时,按规定向当事人征收的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民事案件都要征收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2.保全申请费和实际支出;执行判决、仲裁和调解协议的费用;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二、诉讼费用的预交及负担原则(一)起诉人、申请人预交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执行费均由起诉人、申请人预先向人民法院缴纳;在案件审结或者执行完毕后,依照法律规定最终确定负担多少、由谁负担。起诉人或者申请人预先负担原则,既便于操作又可预防当事人滥用起诉与申请执行的权利。诉讼费用的预交及不预交要产生诉讼上的后果。1.案件受理费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7日内预交;被告反诉的,应在反诉的同时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既未申请缓交又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上诉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7日内既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上诉人已缴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的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预交。拒不预交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其他诉讼费用的预交由人民法院决定。3.诉讼费用预交的例外第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第二,在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后按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第三,在破产还债案件中,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最后从破产财产中拨付。4.诉讼费用预交的特殊情况第一,移送。移送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已预交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第二,在经济案件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案件而全案移送有关部门的,退还当事人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后,经济纠纷仍需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不予退还。第三,诉讼中止的,不退还案件受理费;恢复诉讼后,当事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4)诉讼终结的,当事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二)败诉方最终负担诉讼费用的原则 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以及海商案件中的申请扣押船舶、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2.按比例负担。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的,由人民法院确定各自过错的大小,决定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按比例负担是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当然要求。3.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一方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具体数额。共同诉讼人因连带或不可分之债败诉的,对诉讼费用也负担连带责任。共同诉讼人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则该当事人负担。 败诉方最终负担原则也有例外情况如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法院裁定不予以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属于程序要件不具备,司法实践中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等等。三、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 上述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但是,由于二审和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对二审和再审程序关于诉讼费用负担作了特别规定。(一)第二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1.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负担;2.二审依法改判的案件,二审法院除确定二审诉讼费用以外,还应当改变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3.二审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对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二审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决定。(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2.经再审程序,对一审或者二审判决作了变更的,再审法院应当重新确定原诉讼费用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