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柳某,男,1991年9月21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石某,男,1978年10月13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2017年11月17日、2018年2月6日、2018年2月19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四份书面借款凭证,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在上述四张借款凭证中,均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6%,还约定了如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被告在借款后,一直都有按期给付利息,但是自2018年2月19日开始(包含了2018年2月19日),就未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开始催促被告归还本金,但是被告既不归还本金,又不支付利息。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共计12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19日起以每月2%的利息标准,计算至原告实际返还本金之时,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2018年3月19日 ),暂定为4973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6769元、保全费5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2200元、律师代理费23300元。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拖欠原告借款?拖欠金额?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石某应向原告柳某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41万元,被告应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向原告支付该款项;
二、被告石某应向原告柳某支付本案的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共计30500元,被告应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向原告支付该款项;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凭证、转账记录等为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被告按调解协议偿还借款后,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51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