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国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目前各国几乎都设有中央银行。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行使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
首先,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管理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
综合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三大职能,即金融宏观调控职能、金融服务职能以及一般的金融监管职能。
金融宏观调控职能主要包括(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这是人民银行最重要的职能。(2)发行人民币并管理人民币的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为政府提供的服务有:代理经营国库;为国家持有和管理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充当政府金融决策顾问。为金融机构体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建立和维护全国金融业的资金清算中心和担当最后贷款人。同时,还向社会公众提供一些服务:依法发行国家法定货币并维持币值稳定;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对金融业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金融和经济形势等。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以下六项监管职责:(1)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2)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还应当组织或者协调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3)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直接进行检查: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外汇管理、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对人民银行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4)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由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5)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6)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人民银行应当与银监会、国务院其它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活动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管目标为:第一,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二,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第三,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第四,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监管职责为: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会同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的处理银行业突发事件。
(7)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银监会备案。
(8)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9)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