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的离婚登记应为无效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协议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达成离婚协议,经婚姻机关查实后,应当不予登记;(二)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婚姻登记条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未作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登记;(三)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同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当事人之间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