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包含但不限于性生活。如果同居的双方均无配偶,由于这种同居关系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上采取极不赞成也不干涉的态度,由双方自行决定是否解除和如何解除。因此,当事人如果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但是,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实践中还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由于此种情形违反了一夫一妻制以及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属于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起诉请求解除这种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