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即必须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对待。而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既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那么,对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第一种是:由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第二种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那些存在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如“包二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