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血亲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建立的亲属身份关系。
1.自然血亲的发生
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出生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生父与非婚生子女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认领只是一种事后的追认。认领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
2.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即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
在理解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以死者为中介而建立的自然血亲关系并不因该当事人死亡而终止。例如:甲虽死亡,但甲的子女与甲尚生存的父母仍为自然血亲,即孙子女与祖父母仍为自然血亲。
第二、自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外,不能人为地解除。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论由何方直接抚养,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为他人收养后,与父母和父母方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法律中有关自然血亲的规定(如禁婚亲等)仍然适用,不受收养成立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