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历/RESUME
- 性 别:男
- 籍 贯:广东
- 语 言:普通话、粤话、英语
- 开始执业时间:2006年10月
- 执业证号:14403200610210855
- 学 历:研究生
- 职 务:律师、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
- 业务重点及专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商房地产、婚姻、工伤
教育工作经历/EDUCATIONAL WORK EXPERIENCE
教育经历:
1989年—1993年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
2001年—2003年 在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班学习;
2009年—2010年 在中山大学“在职经理工商管理硕士(EMBA)课程研修班”。
工作经历:
1993年—2002年 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工作;
2002年—2005年 在深圳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工作;
2005年—2007年 在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工作;
2007年4月起在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工作。
执业成就/PRACTICE ACHIEVEMENT
曾刚强律师,从2006年10月起开始律师执业,受聘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曾担任深圳市最大的人力资源品牌连锁机构中南人力资源集团【含深圳中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笋岗)、深圳市才智中南职业介绍服务有限公司(布吉)、深圳市新路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龙岗)、深圳市新安职业介绍所(宝安)、深圳市鹏城职业培训中心及深圳中南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曾律师同时还担任过深圳市智民大酒店、深圳新百乐海鲜酒家的法律顾问,智民大酒店、新百乐酒楼是深圳坂田片区最大的商务客房、餐饮经营企业,紧靠五星级住宅区万科城,比邻华为、新天下公司。曾律师任智民大酒店法律顾问后,为酒店业针对性制定劳动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完善酒店内部管理,使之更科学、规范。
曾刚强律师1993年由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加入深圳政法界工作,2002年取得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2010年取得中山大学EMBA资格并于2012年获颁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新三板挂牌、(中小板、创业板)改制上市暨债券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培训合格证书,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营,在省、市各部门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和社会资源,善于攻坚克难,勇于接受挑战,能综合运用各种合情合理合法手段及方法克敌制胜。曾刚强律师现为国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曾到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参加全省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培训班。
成功案例:
成功为一名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张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拘留,曾刚强律师接受张某家属委托,为张某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向张某家属了解相关案情,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向市刑事科学研究所打听和了解,在张某的案件移送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后,曾刚强律师向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嫌疑人张某持有的枪支不算是严格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张某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另外申请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到嫌疑人工作单位调查其人品和表现。”并与经办检察官积极进行法律意见交流,使经办检察官充分了解案情,9月21日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深盐检不予批捕【2010】33号)。
9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
为一名盗窃被告人辩护,获得缓刑
被告人李某家中养育四个小孩(最大10岁、最小1岁),由于失业,一时生活困难。李某与几个老乡朋友到东莞盗窃停用变压器,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7万元,第一起盗窃变压器未遂,第二起盗窃变压器逃离后被抓,赃物被缴获退还失主。辩护律师曾刚强认为被告李某在庭上认罪坦白有悔罪表现,并未实质获利,事主无损失。最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为二审被告人辩护,死刑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2006年7月,被告人钟某因涉嫌抢劫被抓,于2007年底被告人被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2008年初,曾刚强律师接受钟某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二审辩护人,通过研读一审判决、会见当事人及认真阅卷及出庭辩护,指出一审认定事实证据的瑕疵。广东高院经过近三年的审理,于2011年4月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3号终审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经典案例
走私逃税一千二百万元,正确辩护工作到位得轻判获刑三年
被告人任某47岁,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帮助大陆货主协同深港两地水客头从2006年起走私笔记本电脑入境,自带或组织水客“蚂蚁搬家”走私11686台笔记本电脑由香港入深圳,再被大陆货主转全国各地销售,共计偷逃税收1200万元,2010年被抓获。本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从海关、检察院、法院一路提供高效、勤勉、尽责、专业服务。辩护人调取了任某三岁儿子在香港获社会福利署批准综合援助的证明及银行转账记录,提供被告人在港献血50次及慈善捐款证明,印证走私获利少、热心公益、为走私协助犯的观点,最后被深圳中院一审轻判到三年(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85号,同案共犯上诉,广东高院驳回维持原判。
为被控猥亵的店主辩护,驳疑证清,公诉机关退查一次决定不起诉
嫌疑人王某,男,56岁,为在深圳市福田城中村开百货商店近二十年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士多店主。被隔壁东北饺子馆17岁女孩指控某天下午在百货店内实施猥亵,摸胸及抠插下体。王某遭到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本律师接受王某妻子的委托,通过在侦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有目的性会见嫌疑人,依法阅卷后又实地现场观察了解,针对案件疑点和矛盾,写出详尽、有说服力、有据有理的法律意见书递交检察院公诉部门,公诉机关在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承办人就容纳辩护律师意见提交检委会获得通过,在王某被关押100多天后作出对王某不起诉决定。{深福检公二刑不诉[2014]4号}。2014年1月24日,王某在农历春节前由看守所释放。
成功案例/SUCCES SCASE
曾刚强律师,从2006年10月起开始律师执业,受聘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曾担任深圳市最大的人力资源品牌连锁机构中南人力资源集团【含深圳中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笋岗)、深圳市才智中南职业介绍服务有限公司(布吉)、深圳市新路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龙岗)、深圳市新安职业介绍所(宝安)、深圳市鹏城职业培训中心及深圳中南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曾律师同时还担任过深圳市智民大酒店、深圳新百乐海鲜酒家的法律顾问,智民大酒店、新百乐酒楼是深圳坂田片区最大的商务客房、餐饮经营企业,紧靠五星级住宅区万科城,比邻华为、新天下公司。曾律师任智民大酒店法律顾问后,为酒店业针对性制定劳动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完善酒店内部管理,使之更科学、规范。
曾刚强律师1993年由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加入深圳政法界工作,2002年取得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2010年取得中山大学EMBA资格并于2012年获颁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新三板挂牌、(中小板、创业板)改制上市暨债券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培训合格证书,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营,在省、市各部门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和社会资源,善于攻坚克难,勇于接受挑战,能综合运用各种合情合理合法手段及方法克敌制胜。曾刚强律师现为国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曾到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参加全省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培训班。
成功案例:
成功为一名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张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拘留,曾刚强律师接受张某家属委托,为张某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向张某家属了解相关案情,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向市刑事科学研究所打听和了解,在张某的案件移送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后,曾刚强律师向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嫌疑人张某持有的枪支不算是严格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张某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另外申请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到嫌疑人工作单位调查其人品和表现。”并与经办检察官积极进行法律意见交流,使经办检察官充分了解案情,9月21日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深盐检不予批捕【2010】33号)。
9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
为一名盗窃被告人辩护,获得缓刑
被告人李某家中养育四个小孩(最大10岁、最小1岁),由于失业,一时生活困难。李某与几个老乡朋友到东莞盗窃停用变压器,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7万元,第一起盗窃变压器未遂,第二起盗窃变压器逃离后被抓,赃物被缴获退还失主。辩护律师曾刚强认为被告李某在庭上认罪坦白有悔罪表现,并未实质获利,事主无损失。最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为二审被告人辩护,死刑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2006年7月,被告人钟某因涉嫌抢劫被抓,于2007年底被告人被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2008年初,曾刚强律师接受钟某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二审辩护人,通过研读一审判决、会见当事人及认真阅卷及出庭辩护,指出一审认定事实证据的瑕疵。广东高院经过近三年的审理,于2011年4月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3号终审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经典案例
走私逃税一千二百万元,正确辩护工作到位得轻判获刑三年
被告人任某47岁,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帮助大陆货主协同深港两地水客头从2006年起走私笔记本电脑入境,自带或组织水客“蚂蚁搬家”走私11686台笔记本电脑由香港入深圳,再被大陆货主转全国各地销售,共计偷逃税收1200万元,2010年被抓获。本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从海关、检察院、法院一路提供高效、勤勉、尽责、专业服务。辩护人调取了任某三岁儿子在香港获社会福利署批准综合援助的证明及银行转账记录,提供被告人在港献血50次及慈善捐款证明,印证走私获利少、热心公益、为走私协助犯的观点,最后被深圳中院一审轻判到三年(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85号,同案共犯上诉,广东高院驳回维持原判。
为被控猥亵的店主辩护,驳疑证清,公诉机关退查一次决定不起诉
嫌疑人王某,男,56岁,为在深圳市福田城中村开百货商店近二十年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士多店主。被隔壁东北饺子馆17岁女孩指控某天下午在百货店内实施猥亵,摸胸及抠插下体。王某遭到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本律师接受王某妻子的委托,通过在侦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有目的性会见嫌疑人,依法阅卷后又实地现场观察了解,针对案件疑点和矛盾,写出详尽、有说服力、有据有理的法律意见书递交检察院公诉部门,公诉机关在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承办人就容纳辩护律师意见提交检委会获得通过,在王某被关押100多天后作出对王某不起诉决定。{深福检公二刑不诉[2014]4号}。2014年1月24日,王某在农历春节前由看守所释放。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手机:13922831366
- 电 话:(0755)83033013
- 传 真:(0755)83033022
- 电子邮箱:xdfzgq@126.com
- 地 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三楼33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