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着作权是不是必须登记
1、登记是软件着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着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着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这个条例现在已经被2002年颁布的新条例给废止了,该规定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 2、软件着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 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着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着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软件着作权登记与取得着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着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着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关于着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着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着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着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着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着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着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着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着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着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