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广东省着名商标的认定
申请条件: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着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着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申请认定着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广东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五)申请认定着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着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着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着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着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着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着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着名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