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由于某种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出现后带来的法律后果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它有两个特征:一是确定性,责任预先由法律规定;二是具有强制性。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着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着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犯着作权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这些责任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停止侵害,即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停止侵害的具体做法可以是停止出版、发行、封存处理、中止侵权作品的扩散等。一般,权利人只能在起诉后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但根据《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均为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以弥补侵权行为给着作权人造成的人身权利的损害。消除影响是恢复名誉的一种形式;赔礼道歉是安慰受害人精神创作的一种方式。
赔偿损失,即侵权人用自己的财产补偿着作权人因遭受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因民事责任不具有处罚性,所以确定赔偿范围时,应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两者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
《着作权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所列举的侵权行为,均适用于承担上述的民事责任。
二、着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即着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侵害着作权的行为人所做的惩罚性处理。行政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点在于,承担民事责任是强制侵权行为人履行义务,但一般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处罚则侧重于惩罚侵权行为人。
《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8种侵权行为较之第四十六条所列的11种侵权行为,在情节和危害后果上都更为严重。因此,除了对行为人实行民事制裁外,还可以处以行政处罚。
我国《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对行政处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4项,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和罚款。其中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收缴国库,不让侵权者因侵权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罚款是指除没收侵权者非法所得外,再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惩罚。《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罚款幅度做出规定:“(一)对有着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罚款一百至五千元;(二)对有着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罚款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三)对有着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行为的,罚款一千至五万元。”
有关行政处罚职权范围,《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发生的着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的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着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侵权行为中的下列行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涉外侵权行为、认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行为。
三、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我国的着作权立法之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法条中没有关于着作权侵权的刑事制裁的规定。因为我国长期以来未对着作权进行全面保护,公众着作权法律意识很淡漠,如果突然在着作权法中规定刑事责任,恐怕公众一时难以接受。着作权法实施几年来,情况有了新的变化,另一方面也严重干扰了国家的文化市场秩序,损害了公众和国家利益。为此,我国1997年修改颁布的《刑法》的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了着作权侵权的刑事责任,以此完善我国着作权法律保护的体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着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此条中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侵犯着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着作权的;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侵犯着作权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着作权罪的;②个人非法营业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③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