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侵权行为
着作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使着作权人的权利极容易受到侵害。为了维护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创作、传播作品的积极性,我国法律对受害人及侵害人规定了保护措施和惩罚办法。
第一节 着作权侵权行为
一、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在着作权法领域中,侵权主要涉及到对着作权的侵权和对与着作权相关的邻接权的侵权,即未经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二、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基本条件
着作权的侵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须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才能成立。
1.侵权行为的主体 任何侵权行为总是一定主体的违法行为。侵犯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也应该是一定侵权主体的行为。这种侵权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作为特殊主体,在使用着作权或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时,如果没有依法给予有关权利人合理报酬,那么国家也可以成为侵犯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主体。
2.侵权行为的客体 侵权行的客体必须是受着作权法保护的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这种客体的物质载体必须是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侵犯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作品和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本身,而是受着作权法保护的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侵犯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具有抽象性,是一种无形物。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本身只不过是这种无形物的有形载体。如果某人仅仅侵犯了体现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载体(如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的有形形式)而未涉及权利,那么这种侵权行为只是对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财产的侵犯。
3.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 侵权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方面的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才能构成侵权,即侵权行为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着作权或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而不顾法律的规定去实施侵权行为。另外,在我国《着作权法》生效之后,任何非着作权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都要首先弄清该作品是否已超过了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若行为人自认为该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但实际上该作品并未超过保护期,这时行为人在未经过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即为过失侵权。一般而言,侵权行为表现在主观方面的特征就是未经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作品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4.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 我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共列举了19种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第四十六条列举11种:⑴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⑵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⑶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⑷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⑸剽窃他人作品的;⑹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⑺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⑻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⑼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⑽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接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⑾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七条列举8种:⑴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⑵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⑶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⑷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⑸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⑹未经着作权人或者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⑺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⑻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