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自某,女,1949年1月17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xx村xx号。
原告:陈苏某,女,1944年3月5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光明街道xx区。
被告:陈桂某,女,香港居民,1964年2月18日生。
原告诉称:两原告与案外人陈某某是叶某与陈木某所生育的子女,陈木某早年去世,陈某某1963年偷渡到香港并长期定居,其大约1986年才回到大陆与被告陈桂某结婚,而叶某长期独居并由原告陈自某照顾其生活起居。
因叶某系深圳市公明楼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民,其拥有购买该公司集资建设集资房的资格,而陈某某和其妻子陈桂某在叶某生病期间(2013年6月)利用各种手段逼迫她把购房名额及资格转让给陈桂某,叶某不愿意的情形下导致母子双方产生激烈矛盾并互相打架,母子关系近乎决裂。随后不久,陈某某夫妻利用深圳市公明楼村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购买集资房登记表上签有曾梅某和“叶某”的名字并加按指印的表格,提交给深圳市公明楼村股份合作公司并顺利购得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xx栋xx房屋(面积152.42平方米,房屋权利人为陈桂某)。而陈桂某非法占有叶某购房指标和购房时,原告陈自某、陈苏某均不在现场亦不知情,而且最为关键的是叶某没有受过文化教育,是一名不认识字的文盲,该登记表上的“叶某”签名绝对不是叶某本人所签,而加盖指印的真实性也存疑。
由于叶某生前与陈某某及陈桂某关系均不好,陈某某经常为了钱财而打骂叶某,叶某长期独居并由原告陈自某照顾其生活起居,所以原告认为叶某转让其购房指标给被告陈桂某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能叶某是受到陈某某及被告威逼或者是不知情的状况下,导致购房指标被被告陈桂某非法占有。另外按照当地农村习俗,陈自某和陈苏某作为叶某女儿本应不会因老人遗留的财产与陈某某产生矛盾或争夺,从叶某遗留的集资厂方股份、股份公司股份和大部分银行存款均是由陈某某或其家人所霸占就可见一斑,但由于陈某某逼人太甚,无奈之下原告只能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分割叶某遗留的财产。
综上,请贵院依法判令:1、分割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xx栋xx房屋中属于叶某80平方米的村民指标房(起诉时暂定2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是否需要分割涉案房屋?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自某、陈苏某的的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继承纠纷。陈桂某并非被继承人叶某的法定继承人,原告诉状实质是诉求法院确认陈桂某侵占被继承人叶某的村民购房指标,并以确认侵权责任为基础要求本案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该两类纠纷不宜并审理,在侵占责任未明确前,两原告以继承纠纷起诉非法定继承人陈桂某,属被告不适格,故依法驳回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010-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