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费用
行政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类。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国家“规费”,国外也称为“诉讼税”,具有税收性质,需上缴国库;其他诉讼费用则是当事人支付给法院的、用于诉讼活动实际需要的费用,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等。行政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一方当事人和在诉讼中有不正当行为的人承担,因此它又具有一定的制裁性质。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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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