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理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