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田某,男,1978年11月28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攸县。
被告庄某,男,1980年1月31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取款项人民币5万元。为此,被告于2012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已借到款项的事实。借款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在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时,被告以各种借口搪塞拒绝。更有甚者,被告竟然更换电话号码而不告知原告,企图以此方式逃避债务。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5万元为基数,按每年6%的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被告全额清偿本息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未依约偿还借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庄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某本金50000元及利息( 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17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
【案例评析】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后,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归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立下借条,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88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