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20日生,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上英镇xx村xx号。
被告:胡某,男,1986年2月1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嘉州xx栋xx室。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 30%的股权共计31万元出资额,以31万元作价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协议签订当天,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上述全部款项的还款期限为一年。然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股权转让费,剩余的11万元股权转让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予支付。
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股权转让费11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股权转让费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被告无答辩意见也未出庭应诉。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股权转让费未支付?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10000元。
二、被告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股权转让款1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交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聊天记录、银行明细等证据, 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有违真实意思的情形或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的情况下,可认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承诺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故被告需承担支付股权转让数额11万元及利息的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54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