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受托事项】
融某和公司因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本所受融某和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登记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申请人简介】
本所接受委托后,融某和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以下情况:
融某和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支某华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陆某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出资比例为20%;翟某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经营期限为50年。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为支某华,监事陆某。
融某和公司的注册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43H室(自贸试验区内),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某号某号楼五层某室。
截至2016年8月31日止,融某和公司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00万元,实缴比例30%。
2016年8月19日,融某和公司的股东变更。
融某和公司的股权及投资人的结构图如下:
融某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支某华和合规风控负责人袁某慧均已经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融某和公司不存在与其他机构签署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协议。
【核查过程】
本所接受委托后,根据融某和公司的情况,进行以下核查工作:
(一)向融某和公司发出了以下尽职调查清单:
《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章程》、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的《股东决议》、《任命书》、《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承诺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股东的确认函》、《股东对外投资公司情况》、《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权益记录》、《工资表》、高管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任职工作证明、基金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验资报告》、《租赁合同》、《办公设施清单》及租金发票、公司组织架构图、职员岗位职责、各项规章制度。
(二)向工商部门调取融某和公司工商档案资料。
(三)对融某和公司的场地进行核查及对股东、高管进行访谈。
(四)在政府、司法、行业协会网站及公众网站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
本所律师对委托人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核查的结果如下:
1. 融某和公司系一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 融某和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了专业化经营的原则。
3. 融某和公司的股东及股权不存在任何委托、代持、信托等股权归属协议或安排,支某华是融某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未披露股东。融某和公司股东持有融某和公司的股权真实、完整、合法。
4. 融某和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5. 融某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与岗位设置合法合规,已具备开展正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融某和公司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和其他办公设施和条件已具备开展正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经营所需。
6. 融某和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同时,融某和公司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
7. 融某和公司自设立以来,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罚,未受过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有不良信用记录。
8. 融某和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中的情况。没有发现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核查结论】
本律师根据以上核查的结果,作出结论性法律意见:
融某和公司及其提供的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关条件。
【审批结果】
2016年11月30日,本法律意见书获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
【本案例根据(2016)粤晖顾字第259号法律意见书及其底稿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