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
单独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不过行政赔偿请求是可以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同时提起的):
1.行政赔偿请求人自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行政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赔偿请求。
2.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被确认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4.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7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处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行赔偿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赔偿请求人及其赔偿;
(2)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赔偿的依据、标准、方式或赔偿金的数额;
(4)不服行政赔偿决定的诉权。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制作《不予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决定书应载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为2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理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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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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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