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在劳动关系中,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组织。具体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种性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用人单位范围 用人单位范围主要分为两类六种形式,第一类为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等;第二类为依照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一类,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1)企业。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2)个体经济组织。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3)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4)其他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二类,依照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录用和聘任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但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执行《劳动合同法》,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这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有的与职工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这就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的其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社会团体,公务员法虽没有明确规定这些社会团体参照执行,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员订立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我国用人单位的范围未包括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户和公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