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即为只要满足以上三个特征就够成不正当竞争。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欺骗性行为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是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3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注意的是(奖金金额超过5000元的就属于不正当竞争)。
6.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倾销);
7.搭售行为。指违背购买者的意原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8.诋毁商誉行为。主要指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9.不正当投标行为。主要指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
10.具有强制性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11.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1)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广告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
2.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害人在侵害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当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