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这一规定是处理对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但是这一规定还有以下两个例外: 第一,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这是所谓原级复议,对原级复议所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所作的裁决是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