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对其进行归纳,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定义为,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营利性法人组织。(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1.专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 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公布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至少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兼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成为房地产开发兼营公司。对该兼营公司虽然不定资质等级,但是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达2亿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2)中央各部属的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达1亿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地方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达500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