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
地役权概念所谓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是他物权之一种,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易言之,地役权与需役地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得分属不同的主体,必须为同一主体同时享有。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之标的物地役权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