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及因果关系
1、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 损害是指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既包括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损害(死亡、健康受到伤害),也包括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财产的损害,还应包括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侵害受害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规定。2、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大多数情况下,医疗事故的因果联系比较明确,容易查找和证明。但在有一些案件中因果关系则要经过专门的医疗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方能证明。医疗鉴定一般分为三个级别,省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区和县两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但是在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3、医疗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疏忽、轻信或故意甚至恶意的心理状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就要确定被告是否违反了对原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因此明确医师有哪些注意义务是判断医师是否有过失的前提。 一般认为医师的注意义务主要有: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二、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三、对患者进行正确诊断的义务; 四、依据诊断结论加以适当治疗的义务; 五、对危急病人应采取紧急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治疗; 六、应当使用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七、高致病取得患者同意的义务; 八、保护患者的隐私;九、转诊或转院的义务; 十、病历的保存义务等等。 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师还应当遵循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中确定的注意义务。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规定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诊断、医疗、护理与医疗活动相关的各项工作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各种标准、工作方法、工作步骤程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