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顺序上有先后。具体而言,对夫妻共同债务并清偿规则,可有如下内容:
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负担的债务,依照2018年1月8日颁布的《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第1-3条认定:
①《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 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②《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方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 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按下列步骤清偿:① 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论其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祖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上是与“死者的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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