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医疗制度,是指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子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惠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高法解释》第524条和《高检规则》第539条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
犯罪程度。
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只有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且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2. 法定鉴定程序确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法院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 别段心胡卷 的死人人市不国神的限制康书英
3.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4. 启动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市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中请。
二是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上述启动方式确立了检察院和法院强制医疗启动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排除了公安机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的程序启动权。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全国设14家分所,360余名法律界律师精英,总职员820余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专攻法律顾问、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知产等多领域,终身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律师全国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2004年成立至今,在北京、上海、广州等8城市设立分所,职员700多人,执业律师300名,汇聚了法律界的精英,专攻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法律顾问等领域;欢迎免费来电咨询:400-6262-163
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律疑问解答